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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22
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继承手续
在日本,外国人和日本人夫妇在平时的生活上似乎没有什么困难,可是一旦涉及财产/遗产继承问题,
就会遇到想象不到的麻烦。
日本人要处理外国配偶的财产,需要跟其在外国的亲友联系,艰难和繁琐可想而知。
反之,若是自己的日本配偶去世,又没有可委托之人的话,则需要自己办理所有的正式手续才能继承。
遗嘱
属于下列情况者,建议事先写好遗嘱
- 没有孩子的夫妇。
- 之前的婚姻有孩子而再婚后没有孩子。
- 涉外婚姻夫妇。
第3条是我自己特别推荐的。这里我举自己的例子简单地说明一下。
我丈夫是中国人,不过我们之间没有孩子。如果我们中的一方去世了,剩下的遗产并不完全属于“另一半”。
按日本的法律,各自的亲属也有继承的权利。
在悲痛中要跟语言习惯不同的人,特别是身居海外的人进行遗产分割的协商谈何容易!
于是,我决定跟丈夫一道写遗嘱并申请公证。因为自己书写的遗嘱需要再通过法庭验证,
并邀请住在海外的继承人来日本。办好遗嘱公证可以省去这一手续。
公证书的内容
- 记述遗嘱人的财产。
- 记述遗嘱人决定的分配方式。
遗嘱人可以自己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实行继承时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办理相关手续。
有了遗嘱公证书,继承人之间不需要协商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如果还有其他财产只需要跟专业人士商量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公证书中记述的财产范围有所限制。
比如,中国遗嘱人记述的财产,
只限于在日本的财产。这是因为,日本的通则法规定外国人的财产继承”要依据被继承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中国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规定 “不动产的继承宜依据所在地的法律规定”。
另外,除了不动产以外,公证书里也不能记述中国的储蓄金等财产。
当然,日本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继承可以按照日本的继承法办理。
总之,遗嘱是减轻继承人负担的有效法律手段。遗嘱也是尊重遗嘱人的意愿,
圆满地解决遗产分配问题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渉外相続登記の実務」特定非営利活動法人 渉外司法書士協会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