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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继承手续

在日本,外国人和日本人夫妇在平时的生活上似乎没有什么困难,可是一旦涉及财产/遗产继承问题,

就会遇到想象不到的麻烦。

日本人要处理外国配偶的财产,需要跟其在外国的亲友联系,艰难和繁琐可想而知。

反之,若是自己的日本配偶去世,又没有可委托之人的话,则需要自己办理所有的正式手续才能继承。

 

遗嘱

 属于下列情况者,建议事先写好遗嘱

  1. 没有孩子的夫妇。
  2. 之前的婚姻有孩子而再婚后没有孩子。
  3. 涉外婚姻夫妇。

 

第3条是我自己特别推荐的。这里我举自己的例子简单地说明一下。

我丈夫是中国人,不过我们之间没有孩子。如果我们中的一方去世了,剩下的遗产并不完全属于“另一半”。

按日本的法律,各自的亲属也有继承的权利。

在悲痛中要跟语言习惯不同的人,特别是身居海外的人进行遗产分割的协商谈何容易!

 

于是,我决定跟丈夫一道写遗嘱并申请公证。因为自己书写的遗嘱需要再通过法庭验证,

并邀请住在海外的继承人来日本。办好遗嘱公证可以省去这一手续。

 

公证书的内容

  1. 记述遗嘱人的财产。
  2. 记述遗嘱人决定的分配方式。

遗嘱人可以自己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实行继承时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办理相关手续。

有了遗嘱公证书,继承人之间不需要协商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

如果还有其他财产只需要跟专业人士商量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公证书中记述的财产范围有所限制。

比如,中国遗嘱人记述的财产,

只限于在日本的财产。这是因为,日本的通则法规定外国人的财产继承”要依据被继承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中国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规定 “不动产的继承宜依据所在地的法律规定”。

另外,除了不动产以外,公证书里也不能记述中国的储蓄金等财产。

当然,日本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继承可以按照日本的继承法办理。

总之,遗嘱是减轻继承人负担的有效法律手段。遗嘱也是尊重遗嘱人的意愿,

圆满地解决遗产分配问题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渉外相続登記の実務」特定非営利活動法人 渉外司法書士協会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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